什么是医疗器械注册证与备案凭证
医疗器械上市前需经审批或备案,取得的凭证就是注册证或备案凭证。这两个名称容易混淆,本篇以条例原文说明区别。
一、哪种产品备案,哪种产品注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一句话记法:第一类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注册。
二、备案与注册分别提交什么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十四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这份清单适用于第一类产品备案和第二类、第三类产品注册。可以看到,产品风险分析、技术要求、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说明书标签样稿、质量体系文件是共同要求。
三、第一类产品备案怎么办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十五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这里有三个要点:办理机关是设区的市级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资料后即完成备案;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备案信息。此外,备案事项变化时须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四、第二类、第三类产品注册由谁受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五、注册审查看什么、多久出结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十七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注册申请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十八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医疗器械准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注册有关信息。
审查内容包括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注册申请人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作出决定后,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注册信息。需要说明的是,此处 20 个工作日是「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计算,不含技术审评所需时间。
六、产品发生变化怎么办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这一条对理解「同名不同证」有帮助: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须申请变更注册;其他变化则按规定备案或报告。因此同一产品名称在不同时期可能对应不同编号。
七、注册证有效期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凭证与产品、企业的对应关系
以下是理解要点,非条文原文:
- 注册证编号对应的是特定产品(及型号规格),不是整个企业;
- 生产许可证号才是企业的生产资质编号,两者不要混看;
- 注册人与生产企业可能不是同一主体(委托生产情形);
- 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可能分属不同的注册证。
九、怎么查询核实
以下为操作方法,非法规规定:
- 抄下产品包装上的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号;
- 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医疗器械查询栏目;
- 按国产或进口入口输入编号检索;
- 核对结果中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人是否与包装一致。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这是上述查询渠道得以成立的基础。
本篇所引条款为原文摘录。法规可能修订,请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本篇不对任何具体产品的凭证状态作出确认。
信息来源
引用条文原文
- 引用条文本篇所引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条文已在上文标出条款号,可与官方公布文本逐字对照。
- 补充备案与注册的分工、提交资料清单、备案公布时限、注册审批时限、变更注册情形,均直接引自条例原文。